(一)有與其經營業(yè)務相適應并經檢驗合格的車輛、設備:
1.有5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;
2.車輛須安裝以下設備:
?。?)車輛須安裝衛(wèi)星定位系統(tǒng)(GPS);
?。?)車輛須安裝符合有關標準要求的火星熄滅裝置、電源總開關、導靜電拖地帶、滅火器材;電路系統(tǒng)應有切斷總電源和隔離火花裝置;
?。?)裝運集裝箱、大型氣瓶、可移動罐(槽)等車輛,須設置有效的緊固裝置;
?。?)車廂底板必須平坦完好,鐵質底板裝運易燃易爆貨物時應采取防護措施。
3.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《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》(GB18565-2001)的要求,車輛外廓尺寸、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《道路車輛外廓尺寸、軸荷和質量限值》(GB1589-2004)的要求;車輛技術等級達到《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》(JT/T198-2004)規(guī)定的一級技術標準;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7年;
4.車輛必須為罐車、廂式車;
5.專用車輛的罐體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;
6.運輸劇毒、爆炸、易燃、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還應配備行駛記錄儀;
7.符合安全規(guī)定并與經營范圍、規(guī)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、辦公場所、車輛管理場所、車輛清洗消毒場所及設備、車輛檢查維護的場地及設施;具有運輸劇毒、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,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、車輛、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(qū)域,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;
8.油槽車、氣槽車符合罐體檢驗規(guī)范標準要求,罐體容積計量符合車輛載重要求;其他包裝符合相應的標準要求;
9.危險化學品在裝卸、運輸及泄漏事故發(fā)生后司機、押運人員應配戴的各類防毒、防腐蝕器具,以及醫(yī)療急救用品;
10.車輛和危險化學品發(fā)生火災事故后的緊急滅火器材;
11.配備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環(huán)保用品、設備;
12.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、包裝儲運圖示標志、危險貨物包裝標志;
13.投保危險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險。